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 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 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 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來源: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Data] 阿明對青樹在facebook上發表的言論按讚
[Warrant] 按讚,就像針對言論表示認同,表達同意發言人的言論。每個人都有表達言論的自由,但以不侵犯他人的言論為前提。青樹的言論可能觸及妨害名譽的可能。
[Backing]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laim] 對於發表的言論按讚,可以表示認同。有人稱作表示已「閱」,但我認為對於別人不當的言論表示認同,可能有表示相同想法的可能,所以我認為阿明的按讚行為可能觸法。
[Warrant] 按讚,就像針對言論表示認同,表達同意發言人的言論。每個人都有表達言論的自由,但以不侵犯他人的言論為前提。青樹的言論可能觸及妨害名譽的可能。
[Backing]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laim] 對於發表的言論按讚,可以表示認同。有人稱作表示已「閱」,但我認為對於別人不當的言論表示認同,可能有表示相同想法的可能,所以我認為阿明的按讚行為可能觸法。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
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來源: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來源: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論證
資料[Data] : 月花對於阿青所發表的文章阿明按讚提告
論據[Warrant] : 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所以不構成犯罪
支持[Backing] : 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wMUH-g3hss&noredirect=1
論據[Warrant] : 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所以不構成犯罪
支持[Backing] : 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wMUH-g3hss&noredirect=1
按讚不怕被告
按讚不怕被告
FB發文諷老闆 網友按「讚」也挨告?
20歲的許小姐,看到網友PO文,暗諷知名潮店前老闆胡晶南積欠薪水,順手就在臉書上按個讚。沒想到卻被胡晶南提告誹謗。但現在檢方認定,按讚是許多網友的使用習慣,作用就等同於已經看過的意思,認為許小姐僅是按讚,沒有留言呼應,裁定不起訴。
劉先生覺得好無奈,一切的起因就是這篇PO文,一名潮店員工愛蜜莉不滿老闆欠薪水在臉書大罵把我當白痴在耍嗎?看愛蜜莉這麼生氣,劉姓同事也在下面留言回覆,暗諷老闆是夜壺。只是留言讚聲,沒想到卻吃上官司,而且不僅劉先生一人,就連在下面按讚的網友許小姐也一併挨告。
許小姐嚇壞了,沒想到自己小小一個動作竟然被告,但檢察官認為,許多網友已經習慣看到訊息就在下面按個讚,代表是已經看過的意思,現在判決不起訴,許小姐也總算能鬆一口氣。
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罪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五、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六、( 如果散播者是用口頭散播,是不是只有人證,且萬一聽者怕麻煩不願作證 )
檢察官或法官傳喚証人到庭作証訊問,証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可科處証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予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 重點 :
1. 實務上以証據 ( 如錄音等 ; 錄音筆之效力視法官而定, 且需被告未否認 ) 或証人為主; 可直接向 (1) 地檢署或 (2) 警察機關 提出告訴.
2. 他人中傷你的描述內容是不是屬實呢? 是的話就不是毀謗; 不是的話你還要蒐集證據證明他是在損壞你的名譽
3. 如果是用髒話污辱你,且在公共場所就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若是對你所作的評價是不實的,是你沒做過的,就有可能構成譭謗罪
4.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5. 賠償範圍, 一般務實見解, 須視雙方之身分, 地位, 經濟能力 ; 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6. 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7. 「壞話」是一般名眾說詞。所以只是看他「壞話」內容是否足以達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兩者罪名的成立而已。
8. 公然侮辱罪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 毁謗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 均非三年以上之罪 ; 故經第二審判决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9.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罪. ( 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偷拍罪等。 )
一.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 " 知悉犯人之時 " 起 " 六個月內 " 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撤回告訴。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0.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 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負舉證之責。通常「證明」一件事 是很困難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行為人明明親眼目睹、親耳聽見,但是要把時光倒帶是很困難的事,如果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就會敗訴。條文也 明白規定,即使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是真實的,但此事是屬於個人的私德範圍,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構成誹謗罪。因為既然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屬個人的隱私,即使 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
但是,問題在於何謂 「與公共利益無關」 ? 何謂 「與公共利益有關」 ? 很難界定。目前仍是一個有爭議的灰色地帶。
有學者認為凡是刑法明文處用的行為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指摘他人犯竊盜罪的具體事實,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內情等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因為竊盜罪與通姦罪都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
11. 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如下 :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網路貼文要謹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0/today-life3-2.htm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記者蔡彰盛)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記者蔡彰盛)
臉書按讚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video/general-19458039/title-27691998.html#crsl=%252Fvideo%252Fgeneral-19458039%252Ftitle-27691998.html
臉書上隨便按讚,可能要小心被告。 一名服飾店業者,不滿員工上臉書抱怨不能請假,不只告他加重誹謗,也告了按讚的網友,但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臉書上隨便按讚,可能要小心被告。 一名服飾店業者,不滿員工上臉書抱怨不能請假,不只告他加重誹謗,也告了按讚的網友,但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臉書按讚被告妨害名譽?
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專賣各大潮牌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去年因詐欺案造成店面經營不善頂讓與關閉,疑似掏空積欠員工的薪水,前員工劉先生於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而被一位許小姐看到只是按個「讚」,居然也被胡男一併提告。
專賣各大潮牌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去年因詐欺案造成店面經營不善頂讓與關閉,疑似掏空積欠員工的薪水,前員工劉先生於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而被一位許小姐看到只是按個「讚」,居然也被胡男一併提告。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https://sites.google.com/site/98nianbanianjizixun/01-1/wanglufalue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文字、言語或圖畫方式,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項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以上均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例如案例6中散佈某某東西很難吃…致使商家信譽受損,或者於網路散佈某某醫生醫死人等等之不真實的言論,致使受害者商譽受損。
因此,如果有關消費糾紛等問題,千萬不要任意在網路上一吐晦氣而不管其言論是真是假,要知道,網路上的言論同樣是受到真實社會中的法律規範。
網路言論要負責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75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須兼顧他人的基本人權,一旦觸犯相關法律也必須面對相關民、刑事責任。網路與現實生活一樣受法律規範,而網路傳播快速的性質,更增加了使用者觸法的風險。
法務部檢察官林宗志指出,現實社會中許多毀謗案件若缺乏記錄或證人就難以舉證,相對網路訊息一旦傳送就無法收回,加上現在辦案的技術已經可以完全追蹤網路上的各種互動與對話,「網路具有匿名性」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除此之外,網路上的發言,即便是信件、隱版或是鎖碼都被視為具有公眾性質,足以構成證據。林宗志建議,學生若不小心觸法,應以理性態度誠實面對,爭取和解、緩起訴、緩刑,以避免未來的相關後果。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須兼顧他人的基本人權,一旦觸犯相關法律也必須面對相關民、刑事責任。網路與現實生活一樣受法律規範,而網路傳播快速的性質,更增加了使用者觸法的風險。
法務部檢察官林宗志指出,現實社會中許多毀謗案件若缺乏記錄或證人就難以舉證,相對網路訊息一旦傳送就無法收回,加上現在辦案的技術已經可以完全追蹤網路上的各種互動與對話,「網路具有匿名性」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除此之外,網路上的發言,即便是信件、隱版或是鎖碼都被視為具有公眾性質,足以構成證據。林宗志建議,學生若不小心觸法,應以理性態度誠實面對,爭取和解、緩起訴、緩刑,以避免未來的相關後果。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言論自由權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的表達思想以及閱聽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具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的人民基本權利,必須以真實論述與表達意見為出發點,故意隱瞞事實或扭曲事實,尤其是以言論威脅他人,則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我國刑法設有公然侮辱、侮辱公署與誹謗罪,民法設有侵害名譽人格權利的賠償請求權規定。這些法律規定都是被設立來規範行為人,使其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不能侵害他人自由權利的行為限界,其言行舉止更不能牴觸憲法要求種族平等與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憲法第5條及第7條)。我國憲法與法律更不可能保障任何人有匿名發表攻擊他人人格名譽言論的自由,發表的人不能僅以匿名或筆名發表言論,就能逃避侵害他人自由權利的法律責任。行為人必須有「出自善意」且「為了公益」,更須符合「真實言論」、「合理查證」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條件,才能享受刑法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所特設的免罰規定(參刑法第310條3項及第311條)。
摘自: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A8%80%E8%AE%BA%E8%87%AA%E7%94%B1#.E8.A8.80.E8.AB.96.E8.87.AA.E7.94.B1.E7.9A.84.E9.99.90.E5.88.B6
●http://blog.udn.com/vchen123/2777100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