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言論自由權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的表達思想以及閱聽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具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的人民基本權利,必須以真實論述與表達意見為出發點,故意隱瞞事實或扭曲事實,尤其是以言論威脅他人,則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我國刑法設有公然侮辱、侮辱公署與誹謗罪,民法設有侵害名譽人格權利的賠償請求權規定。這些法律規定都是被設立來規範行為人,使其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不能侵害他人自由權利的行為限界,其言行舉止更不能牴觸憲法要求種族平等與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憲法第5條及第7條)。我國憲法與法律更不可能保障任何人有匿名發表攻擊他人人格名譽言論的自由,發表的人不能僅以匿名或筆名發表言論,就能逃避侵害他人自由權利的法律責任。行為人必須有「出自善意」且「為了公益」,更須符合「真實言論」、「合理查證」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條件,才能享受刑法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所特設的免罰規定(參刑法第310條3項及第311條)。
摘自: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A8%80%E8%AE%BA%E8%87%AA%E7%94%B1#.E8.A8.80.E8.AB.96.E8.87.AA.E7.94.B1.E7.9A.84.E9.99.90.E5.88.B6
●http://blog.udn.com/vchen123/277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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