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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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文字、言語或圖畫方式,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項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罪名條文說明舉例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案例5
誹謗罪刑法310具體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案例6
妨害信用罪刑法313以流言或詐術毀損他人信用 案例7
以上均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的誹謗罪同樣都是以言論毀損他人名譽差別在於言論內容,前者是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罪刑較輕,後者是以具體但不實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罪刑較重。
例如案例4中的罵人白痴的言論,而案例5中的罵人為援交女,由於援交是一件具體的行為,對方無援交之行為卻被指控有該行為,因此張貼該言論者觸犯誹謗罪。
 
  • 另外刑法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則是以流言或許術毀損他人信用,
例如案例6中散佈某某東西很難吃…致使商家信譽受損,或者於網路散佈某某醫生醫死人等等之不真實的言論,致使受害者商譽受損。
因此,如果有關消費糾紛等問題,千萬不要任意在網路上一吐晦氣而不管其言論是真是假,要知道,網路上的言論同樣是受到真實社會中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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