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網路貼文要謹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0/today-life3-2.htm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記者蔡彰盛)

臉書按讚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video/general-19458039/title-27691998.html#crsl=%252Fvideo%252Fgeneral-19458039%252Ftitle-27691998.html
臉書上隨便按讚,可能要小心被告。 一名服飾店業者,不滿員工上臉書抱怨不能請假,不只告他加重誹謗,也告了按讚的網友,但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臉書按讚被告妨害名譽?

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專賣各大潮牌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去年因詐欺案造成店面經營不善頂讓與關閉,疑似掏空積欠員工的薪水,前員工劉先生於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而被一位許小姐看到只是按個「讚」,居然也被胡男一併提告。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https://sites.google.com/site/98nianbanianjizixun/01-1/wanglufalue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文字、言語或圖畫方式,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項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罪名條文說明舉例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案例5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以具體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案例6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以流言或詐術毀損他人信用 案例7
以上均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的誹謗罪同樣都是以言論毀損他人名譽,差別在於言論內容,前者是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罪刑較輕,後者是以具體但不實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罪刑較重。
例如案例4中的罵人白痴的言論,而案例5中的罵人為援交女,由於援交是一件具體的行為,對方無援交之行為卻被指控有該行為,因此張貼該言論者觸犯誹謗罪。
 
  • 另外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則是以流言或許術毀損他人信用,
例如案例6中散佈某某東西很難吃…致使商家信譽受損,或者於網路散佈某某醫生醫死人等等之不真實的言論,致使受害者商譽受損。
因此,如果有關消費糾紛等問題,千萬不要任意在網路上一吐晦氣而不管其言論是真是假,要知道,網路上的言論同樣是受到真實社會中的法律規範。
 

網路言論要負責

http://www.nccu.edu.tw/news/detail.php?news_id=2975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須兼顧他人的基本人權,一旦觸犯相關法律也必須面對相關民、刑事責任。網路與現實生活一樣受法律規範,而網路傳播快速的性質,更增加了使用者觸法的風險。
法務部檢察官林宗志指出,現實社會中許多毀謗案件若缺乏記錄或證人就難以舉證,相對網路訊息一旦傳送就無法收回,加上現在辦案的技術已經可以完全追蹤網路上的各種互動與對話,「網路具有匿名性」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除此之外,網路上的發言,即便是信件、隱版或是鎖碼都被視為具有公眾性質,足以構成證據。林宗志建議,學生若不小心觸法,應以理性態度誠實面對,爭取和解、緩起訴、緩刑,以避免未來的相關後果。